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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贾永发解答刑事辩护

2021年08月17日10:28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罚金或罚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日本、韩国的财产刑处罚的一种,常用于较轻微的罪行或违法行为,那么,如果减刑罚金是否能少交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北京律师贾永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如果减刑罚金是否能少交

罚金只是属于刑法里的一种,是受罚人必须缴纳的。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而且还会默认为你不服法,是不会减刑的,无力交纳的需要相关证明。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规定如下:

第二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而且还会默认为你不服法,是不会减刑的,无力交纳的需要相关证明。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罚金与判决书的关系是什么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对减刑有相关规定,并不是因为罚金未交而不给予减刑。罚金只是属于刑法里的一种,是受罚人必须缴纳的。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贾永发律师

手机号码:13910999085

执业证号:11101200110131100

执业机构: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邮 箱:13910999085@163.com

贾永发

(打电话给我时,一定说明从法帮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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