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1)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3)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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