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股票买卖等证券交易时,由于密码泄露,券商交易系统缺陷等原因,会出现股票被盗卖盗买的情况。当受害人向券商追偿的,券商会以密码泄露等种种拒赔,认为受害人应该责任自担。但事实并非如此,有些时候股票被盗卖盗买了,券商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股票被盗卖盗买的原因不尽相关,从而导致责任承担人也会不同,因而股票被盗卖盗买了,应由谁担责,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偷盗者担责。
通过各种方式偷盗他人股票交易账号,进行盗卖盗买的,偷盗者无疑是最直接的责任人,理应赔偿受害人的相关损失。但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受害人报警后未能及时抓捕到偷盗者,或被抓的偷盗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受害人无法直接向偷盗者直接追偿。因此,实际上受害人直接向偷盗者索偿往往都是无用功。
2、券商担责。
受害人的股票交易账号,都是券商提供的,其实际上掌握着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因此,存在以下情形,导致受害人的股票被盗卖盗买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1)证券商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资料,使客户的账号或密码泄密;
(2)券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账号和密码进行犯罪活动;
(3)客户下单时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以及交易系统缺乏防范黑客侵袭的必要设置。
3、投资者担责。
投资者作为账号的持有者,负有妥善保管账户和密码的义务,要是日常生活中,或在交易时不谨慎,而导致账户和交易密码泄密的,应该对股票被盗卖盗买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来源:法帮网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