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损害对象扩大至消费者利益,自此,消费者亦可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2、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有变化。
无论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还是企业名称、姓名、域名主体等商业标识,均要求具有一定影响即可。而旧法,尤其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要求是知名且特有,据此观察,保护标准降低。
3、公司招聘新员工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新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公司对于新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三要件,即秘密性、商业性及保密性。
4、添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5、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定赔偿作出新规定。
6、侵权者不自行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部门可直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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