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事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如果继承发生时,遗产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并未发生变化,则此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该行为属于附期限行为,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该承诺便生效,而根据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承诺一旦生效,不可以随意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胁而作的承诺,则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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