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时不能机械绝对,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因此,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单位组织的比赛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情形,会被认定为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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