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不配合验收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验收的组织单位,当施工方提交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不组织工程验收的,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
因为通常来说,只要竣工验收完毕的,建设单位才会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方,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不支付工程款。因而,甚少施工方会不配合进行竣工验收。
只是生活中,建设单位由于急于验收建筑工程等各种原因,会要求施工方配合验收的,但是施工方由于各种原因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时会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从而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此时,施工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明确规定。但要是施工当不配合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可要求赔偿。
1、施工方是有配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义务。如果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方配合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那么施工方就有义务配合,如果不配合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
2、若建筑工程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方法协助验收通知,阐明厉害关系。在通知约定的合理时间后,施工方依然未予以配合的,发包人应当及时收集相应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3、退一步来说,即便施工方在工程竣工后仍找借口不配合验收的,那么工期到后,施工方仍没有配合验收的,实则就表示建筑工程尚未完全,施工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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