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投资者根据经纪人提供的虚假投资建议导致亏损的情况,是否构成经纪人对投资者的欺诈,不易认定。
尽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属于欺诈客户: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但是证券经纪人向客户提供建议并不违法,且如何判定客户实施的投资行为是出于自己意思还是经纪人建议,属主观范畴,很难判定。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下,除了证券经纪人公然隐瞒或歪曲已公开的市场信息较为典型的欺骗行为外,对于一般的欺骗行为,则很难认定为欺诈。
因此,尽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经纪人为了佣金,诱导投资人买卖股票,或提供虚假、误导信息的,是欺诈,但是要证明经纪人欺诈的,最重要的是要提供相充分的证明材料,否则很难认定经纪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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