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出于获取佣金等目的,挪用客户资金进行交易,从而导致客户亏损。这时,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投资人、证券公司及工作人员纠纷的焦点之一。
实践中,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甚至刑事责任等,是毋庸置疑的。只是此种情况下,工作人员自身往往是很难赔偿投资人全部损失的,那么投资人能不能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就至关重要了。
通常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依照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有以下情形:
1、工作人员受到证券公司指令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工作人员作为证券公司的员工,按照公司指令或利用职务挪用客户资金的,证券公司要承担赔全部偿责任,而不能找理由找借口拒赔。
2、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是个人行为,但证券公司存在过错的,应该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就有义务保证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和证券的安全,如因管理制度不严、审查不慎等原因,导致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应该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员工挪用资金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证券公司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证券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要想不承担责任的,不是易事,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挪用资金属于个人行为,且自身已尽到了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的,才能够免赔,否则都需要按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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