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不同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也不一样。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2、行政决策权。
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
3、行政决定权。
行政决定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事项的规定权。
4、行政命令权。
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方必须服从的权力。
5、行政执行权。
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6、行政处罚权。
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方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7、行政强制执行权。
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8、行政司法权。
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文章来源:法帮网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