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虚假租赁的共性:
(一)租赁时间很长,二是租金标准很低(甚至以租抵债或一次性付清租金)。当事人设置虚假租赁的目的:利用有“租赁关系”加大抵押物(查封物)的处置难度,逼迫债权人让步从而同意减免债务或给予宽松的还债条件;
(二)利用低租金长期廉价使用抵押物(查封物)从而牟利;
(三)利用有“租赁关系”减损抵押物(查封物)的处置价格;当法院拍卖时令自己(或关联人)有机会低价竞买从中牟利;
(四)异议人霸占涉案物业,趁机索取抵押物(查封物)的装修补偿款、搬迁补偿款等不当利益;
(五)被执行人想个别“关照”其中一个债权人,或后者逼迫被执行人配合办理虚假租赁,采取“以租抵债”的方式抵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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