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治新闻 > 律师访谈 >

新疆乌鲁木齐律师姚硕讲解婚姻知识

2021年08月25日10:36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要招聘劳动者时,往往会优先考虑男性求职者,因为男性求职者比女性求职者少了很多的产假等的假期,用人单位减少一些用工成本,那么劳动合同禁止结婚约定有没有效力?新疆乌鲁木齐律师姚硕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劳动合同禁止结婚约定效力如何

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劳动合同有约定禁止结婚生育条款的,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二、劳动合同无效处理

在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

1、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2、修改合同。

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

因劳动和无效造成对方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6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姚硕律师

手机号码:17716909990

执业证号:16501201910099668

执业机构: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地 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绿城广场1A36楼

邮 箱:17716909990@163.com

姚硕

(打电话给我时,一定说明从法帮网看到的,谢谢!)

  相关阅读:

  新疆乌鲁木齐律师姚硕介绍子女问题

  现如今,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开放,社会上很多的情侣可能因为这样或者是那样的原因在婚前就有了孩子,我们把这类孩子称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呢?下面就由 新疆乌鲁木齐律师姚硕 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首先应该到户籍所……[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售烟被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