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产的实际出资一方,可能在特殊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财产的登记所有人。此时,实际出资人存在委托受托方代持财产,由受托方登记为财产的所有人,即财产代持。
常见的财产代持包括公司股份代持、房产代持、车辆代持等类型。
对于财产的代持行为,往往蕴含着较大的法律风险。笔者作为律师,也很少建议客户采取财产代持的方式建立商业关系,如果有其他可以替代性的方法,也不应采取财产代持的方式建立交易关系。
如果在特定的条件下,双方确要采取财产代持的方式建立商业关系的,首要条件肯定是签订书面的财产代持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被代持财产的归属等事宜。
而在起草这类财产代持协议书时,温馨提示各方应明确约定以下几个事项:
1、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财产的出资人是被代持方。而且还要说明,已经支付过的出资和之后的出资(如偿还贷款)都是由被代持方实际出资的。
2、明确约定被代持方可以随时要求财产的显名登记,或者随时变更其他的第三方代持财产,而代持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3、明确约定代持方如果擅自处分代持的财产,应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这也是财产代持行为中隐含的法律风险之一,必须要对代持人加以约束,避免造成实际出资人的损失。
4、由代持人的利害关系人,如家庭成员或配偶、其他股东在代持协议书中签字确认代持的财产实际所有人为被代持人一方,或者由利害关系人出具声明书、承诺书等文件。
对于这一约定,完全是为了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避免代持人在离婚时被分割代持的财产,或者其他股东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和地位,影响股份的转让或者收益,避免不必要的纠葛。
5、明确约定财产代持行为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如果是有偿的代持行为,报酬支付的期限和方式也应当同时约定。
6、约定代持财产相关的资料、发票、凭证等应保管在被代持人一方,避免代持人持有前述财产文件擅自处分财产,造成被代持人的损失。
7、为了有效避免代持人擅自处分代持财产,可以同时约定将代持的财产进行质押、抵押等措施,不但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而且还能让代持人难以处分代持的财产。
8、约定实际出资人有权监督代持人的债务风险,如果发现代持人的债务风险,实际出资人有权停止代持人的代持资格,或随时变更代持人,或显名登记,或要求代持人提供财产担保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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