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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

法帮网 时间:2021-08-30 14:27来源: 作者:法帮网 点击: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2021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2021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及专业方向

  (一)层级设置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二)专业方向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两个方向。

  三、评价方式

  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价。申报人通过考试、评审,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后,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附后)执行。

  四、评价机构

  (一)考试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知识产权专业的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承担。

  (二)评审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的知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议。

  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评审专家由北京地区从事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行业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从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五、评价程序

  (一)考试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按照要求注册并提交报名信息。

  2.考试机构网上审核。考试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缴费成功为报名成功。

  3.参加考试。申报人参加考试,取得考试成绩。

  4.查询结果并发放证书。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栏目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二)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推荐。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3.评审机构审核。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4.评议组评议。专业评议组根据申报人工作和专业情况进行答辩考核,并按照分类评价标准进行定量与定性分类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5.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依据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的知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分类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相应职称。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职称。

  6.验收及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7.获取电子证书。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北京市电子职称证书。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人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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