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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主要针对的是您的嫂子作为公司的前股东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债务是由公司承担,而非股东承担。而且您的嫂子作为公司的股东已经办理了退股,即已经不再是公司的股东,相关责任将由您哥哥一人承担。
当然,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您哥哥、嫂子可以根据情况约定特殊的债务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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