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当立案受理,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赔偿范围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围一样,但以王某家属继承王某遗产的范围为限。一、王某的自杀并不导致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王某将宋某杀害,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有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贵任,即构成侵权赔偿债权。刑事责任因其自杀而不再追究,但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与其财产紧密相连,王某的自杀并不导致其财产的灭失。因此,王某自杀后,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债权依然存在,民事赔偿的范围仍然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围,只是被告主体发生了变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于这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王某的家属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