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提交材料及标准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依法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明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有被申请人的名称;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有关于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内容;
5.有关于申请人知道行政行为时间的内容;
6.落款时间为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一式三份(附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tyszfxzfy@163.com邮箱)。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死亡证明和与死亡公民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证明和承受其权利义务的证明。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2名;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和授权期限;
3.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复印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五、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证据目录一式两份,并符合下列规定:
1.证据目录应当包括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
2.证据目录应当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和页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