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司法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太原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促进全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及《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司法局对太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停止执业;
(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应当由市司法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太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涉嫌违法执业的,应当依职权及时立案查处。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市司法局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代替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市司法局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保障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指导太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健全、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惩戒制度,指导和监督市律协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行业纪律。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县(市、区)司法局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通过行政约谈等方式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县(市、区)司法局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第九条 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认为应当依法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向省司法厅提出处罚建议,并移送全部调查卷宗和证据材料。
第十条 市司法局发现所查处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司法局承担指导、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负责承办,案件审核由市司法局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