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止息规则并非债权人自愿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是为了固定破产债权,推进破产程序概况式集体清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应当小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范围,这是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那么主债务停止计息,保证债务是否同样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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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企业破产后的利息,银行能向保证人追偿吗?
破产企业法明确规定,借款企业的破产申请,在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银行对借款企业未清偿的贷款须停止计息。对于附有保证的情况下,当主债务因进入破产程序而停止计息的,基于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原则,其保证债权也应当一并停止计息。因此银行无权要求保证人对利息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法帮网律师解析:
在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务的利息依法只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这时,主债务的范围是未清偿的本金和至破产受理之日的利息,若要求保证人承担主债务人申请破产之日后的利息,显然使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大于主债务人,就明显违反了保证范围从属性的特征。
最后,从担保制度体系来看,其不仅规定了保证人的代偿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定了保证人具有追偿权,因此在保障债权人时也要兼顾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保证债务不停止计息,保证人的追偿权将难以实现。破产案件受理后对主债权停止计息,债权人受损的仅是利息损失,且该损失属于经营风险,所以将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利息计算至受理破产申请之时也是将债务人破产的风险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