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后续受让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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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被债权人撤销的,受让人应当返还财产,但是如果受让人再次转让的,是否对后续受让人有效呢?
关于撤销权是否对后续受让人有效的问题,应当明确债权人撤销权的基础条件是债务人低价转让或者其他具有主观恶意且客观上不合理的行为。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中,法律权衡了债权人利益和受让人利益,但是因为受让人并不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因此法律权衡保护债权人利益。那么是否对后续受让人有效,应当权衡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可以根据后续受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为标准。
1、受让人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转让的
受让人取得债务人财产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受让人对该财产具有完整的处分权,因此受让人可以自由转让该财产,但是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转让行为被撤销的,撤销的法律后果具有溯及力,受让人自始不具有所有权,因此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能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确定。
2、受让人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转让的
在债权人撤销之诉胜诉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受让人应当返还财产,此时处分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受让人转让财产的,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确定第三人能否取得该财产。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帮网律师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未在法律规定的行权期间行使撤销权的,既会发生消灭其撤销权的实体权利的法律后果,亦会消灭通过诉讼获得胜诉的程序性权利。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