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一男子持棍棒当街打死电动车司机的消息引发关注。根据现场视频来判断,男子将人打倒后,如果就此罢手,就只是故意伤害,如果受害人轻伤以上的话,就可根据《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但是男子将受害人打倒后,仍然没有停止,继续持长棍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男子明知如此殴打受害人会导致其死亡,而男子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其主观目的明显是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男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要构件,因此,可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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