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因迟到或者早退,在此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呢?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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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受聘于A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岗,A公司的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6点,中午休息1小时。某工作日下午5点,陈某因家中有事未请假提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次要责任。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因自己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那么根据目前司法判例有两种不同观点,主流观点为应当视为工伤,原因如下:
1、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其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
2、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帮网律师解析: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迟到、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均可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是否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线路,以及交通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等,假如陈某当天并不是回家,而是早退离岗去参加私人聚会,那就不符合“上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