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外的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实践中,应当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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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经本人申请或法院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诉讼。
第三人大概有以下8类:
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
2、其权益受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
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
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6、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7、两个行政机关作出了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为被告的,另外一个可能是第三人;
8、越权之诉的被越权机关。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帮网律师解析:
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来的含义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并非原来就不可能成为原告,只是没有作为原告起诉。所以,他所参加的诉讼只能是别的主体之间的诉讼,即本诉。既然如此,那么,他就是在本诉程序已经开始尚未终审判决以前加入,他在这个阶段均有权申请参加。在他人开始诉讼之后,认为有必要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才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均不一样,他参加到诉讼中来,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独立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既不必然地依附于原告也不必然地依附于被告,他自己有独立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