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若经依法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期满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为了加大执行力度,防止终结程序滥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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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实际上并不是每件执行案件都可以顺顺利利的执行完毕,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完毕需要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被执行人要有明确的、足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这点往往是申请执行人所忽略的。
当被执行人没有足额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执行案件就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执行不能。需要等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继续恢复执行,同时这一点也正是最为申请执行人所不解,认为执行法官敷衍自己,认为自己胜诉后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但是他们并不知道执行实施案件需同时符合多项极为严苛的条件,才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进行结案,所以任何一件执行案件都不能够随随便便进行“终本”,这并不是办案法官为了敷衍申请执行人或者为了结案率所采取的措施,更不是不再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