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全,且明显丧失履行能力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那么债权人能否在未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直接申请连带保证人破产清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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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借乙公司两千万元,由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债务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但是还没有进行破产清算,乙公司能否申请保证人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债务人未进行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能否申请担保人破产清算?
法帮网律师解答:
1、如果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在甲公司破产清算后仍然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债务。因此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不能直接申请担保人破产清算。
2、如果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即债权人需证明其债务不能得到清偿。作为主债务人并未进行破产清算,无法证明其债务不能得到清偿,因此债权人也不能申请连带保证人破产清算。
但是相反的情况,如果债权人申请主债务人破产清算,主债务人不能以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仍然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综上所述,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主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可,连带保证人是否丧失清偿能力,在所不问;债权人申请连带保证人破产清算,需要以主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法帮网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于该条规定中所称“债务人”是指主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即包含有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不能将“债务人”的概念无限扩大,应当限定在“主债务人”范围内,否则将过分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