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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转让价款的抵押权,是否具有优先顺位?

2021年09月17日12: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实践中,当事人在动产活动中,为了保障转让价款的实现,通常会以转让财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当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为担保转让价款的抵押权,是否具有优先顺位呢?

 
  网友咨询:
 
  小明出卖了一辆汽车,先交付了汽车,约定对方在三个月内支付完全部价款,并以该车设立了抵押权,后来买受人没能支付全部价款,小明主张抵押权时,发现买受人又以该车为他人设立了抵押权,请问为担保转让价款的抵押权,是否具有优先顺位?
 
  法帮网律师解答:
 
  为担保转让价款的动产抵押权,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如果没有在交付后十日内登记的,该抵押物权属于普通担保物权,有其他担保物权存在的,以公示在先原则确定优先顺位: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质权与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按照交付、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未登记的,质权优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法帮网律师解析:
 
  为担保转让价款的动产抵押权被称为超级动产抵押权,如果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将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但是超级动产抵押权也有例外:
 
  为担保转让价款的动产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留置权,即使已经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成为了超级动产抵押权,但是如果抵押物被留置权人合法留置的,仍然是留置权优先。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意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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