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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质押顺序是怎样的,是什么?

2021年09月17日16: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财产中的抵押物变现款在偿还担保债权的本息后,往往并无剩余,普通债权人只能从除抵押物以外的破产财产的变现款中获得清偿。那么破产清算质押顺序是怎样的,是什么?

 
  网友咨询:
 
  破产清算质押顺序是怎样的,是什么?
 
  法帮网律师解答: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帮网律师解析: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
 
  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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