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帮母亲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母亲的名字,但是又担心日后母亲去世,其他兄弟与自己争夺房产,事先与兄弟约定他们放弃对这套房屋的继承权,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
我出资购买母亲拆迁安置房产权在母亲名下和兄弟们签定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法帮网律师解答:
可以与兄弟签订协议,约定其未来放弃对母亲名下该房屋的继承权。但是由于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声明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其他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反悔。
第一、一个起码的法律常识是,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由此可见其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第二、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他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开始,也即被继承人死亡了才有继承权的真实发生。这就在继承人宣布放弃继承权与继承权真实产生之间,形成了一个时间间隔,在这个间隔期间继承人有反悔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帮网律师解析: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指称的是发生并存续于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期待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并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权利,而是一项现实的,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存在价值绝不仅仅限于将来获得的完全所有权,而人们之所以对其法律地位加以研究的根源也在于现实中期待权的独立存在价值。作为一种权利,人们可以把它拿来交易,拿来融资,它可能被第三人侵犯,从而可以独立地获得法律救济。在德国,它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可以善意取得,可以出质,可以成立法定质权,也可以设定用益物权。而当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期待权人则可以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侵犯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因此期待权作为完整权利取得的长期阶段,由于其所内涵的经济价值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使得其成为期待权人的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