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进行续签,业主也没有选择新的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仍然履行物业服务的,是否应当视为原物业合同的延续呢?
网友咨询:
物业合同到期很久了,但是没有续签,物业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法帮网律师解答: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物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该物业服务合同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1、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时间的确定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就是服务期限不定期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它并没有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合同,而是原合同的延续。因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时间就是原合同的生效时间,而非原合同期限届满后开始生效。
2、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时间的确定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随时解除权是附有生效期限的解除权,因而合同的解除时间为当事人书面通知对方60日后。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法帮网律师解析:
1、物业公司的交接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2、物业公司违反交接义务的后果
物业服务人拒不履行交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如果原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出,业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亦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原物业服务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原物业服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3、物业公司的后合同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