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的赔偿额,应当如何确定?

2021年09月18日10:2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每年双十一期间,似乎都会出现快递失火等不好的消息,或真或假,但快递仓库或运输途中发生意外导致货物损坏的事情的确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到底是买家自认倒霉,还是卖家承担损失,亦或是承运单位来进行赔偿呢?
 
  网友咨询:
 
  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货运公司如何赔偿?
 
  法帮网律师解答:
 
  货物运输途中的损坏,属于货运公司责任的,货运公司应当负责赔偿。赔偿数额按双方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一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帮网律师解析: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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