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行政诉讼时,合议庭如何判决?

2021年09月18日10:3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那么进行行政诉讼时,合议庭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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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行政诉讼时,合议庭如何判决?
 
  法帮网律师解答: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⑥明显不当的。
 
  (3)给付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4)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在五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是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是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三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四是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五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5)变更判决。
 
  (6)履行判决。
 
  法帮网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达到法治化要求,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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