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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

2021年09月18日11:0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抵押物转让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但是抵押物转让的,不影响原抵押权关系,至此确立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那么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否适用于所有的情形呢?动产抵押权是否也具有追及效力呢?

 
  网友咨询:
 
  不动产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动产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
 
  法帮网律师解答:
 
  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未登记的,不享有追及效力,但是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不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背后原理在于登记的公示效力,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转让不动产抵押物的,因存在有效的抵押权登记,应当认定为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具有抵押权,并应当承受因此带来的风险。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基于公示原则,认为第三人应当知道,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未登记的,不享有追及效力。
 
  3、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使该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仍然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正常交易的买受人,这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因为动产抵押权公示效果不够清晰、明确,不可以苛求正常交易中的相对人过重的审查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
 
  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法帮网律师解析: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主要体现于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仍然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由于抵押物转让,可能会导致抵押物财产价值降低,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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