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是一种快速发展的担保和融资形式,但在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权利质押不登记现象。因为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交付时生效,那么同样是质权,权利质押是否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呢,如果权利质押未经登记是否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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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未经登记是否生效?
法帮网律师解答: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权利质权的生效要件,应当区别来看:
1、出质质权拥有权利凭证的,自交付凭证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登记时设立。
2、以其他财产权利出质,自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
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帮网律师解析:
权利质权设立后,一般不得转让,但是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