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在于抵押标的物的不特定,仅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定抵押,债务人在此期间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那么动产浮动抵押权,应当在何时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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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何时确定?
法帮网律师解答:
动产浮动抵押财产具有不特定性,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未特定,设立之后债务人在抵押权确定之前,抵押财产可以自由转让,转让后该财产不再属于抵押权范围,财产增加的,新增加的财产,自然属于抵押权范围,不需要再次写明、登记。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动产浮动抵押权确定:
1、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未实现。履行届满后,动产浮动抵押权确定,以确定时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权人有权对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动产浮动抵押确定。抵押人停止营业,进入清算程序,由于其财产不再发生变动,抵押财产随之确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可以与抵押人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约定抵押人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又如约定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库存的产品数量低于库存总量的一定比例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当事人约定了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一旦发生了该情形,抵押财产即被确定。
4、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一条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
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法帮网律师解析:
动产浮动抵押权确定后,成为普通动产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可以转让抵押物,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为了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且已经取得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买受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
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