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居住权解除有哪些条件?

2021年09月18日11:1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国每天都会有很多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的时候,最好要协商好财产分割的方案。如果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则不列入财产分割的项目。可是如果离婚时有一方因为没有房子而产生了居住困难的问题。那么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居住权解除有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居住权解除有哪些条件?
 
  法帮网律师解答:
 
  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有: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给予继续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帮网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陈历辛律师解析:
 
  居住权的特点:
 
  (一)居住权只能在他人住宅上设立。
 
  第一,居住权只能在他人住宅上设立,是居住权人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二,居住权只能设立在住宅之上,不能在商铺上设立居住权。
 
  (二)设立居住权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双方签署书面居住权合同,另一种是以遗嘱方式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居住权设立及注销须依法登记。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居住权原则上是免费设立的。
 
  居住权本质就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五)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
 
  也就是说,你给张三设立了居住权,就只能张三自己行使,不能把权利转让给他人,张三死亡后,他享有的居住权不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六)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能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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