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监理合同纠纷日益增加。监理人在投标时,为了能够中标,仿照施工方的做法,刻意压低投标报价。但是中标后,监理人无法如施工方那样进行各类索赔,反而容易由于自身管理不完善,被委托人罚款。那么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该怎么正确签订?
网友咨询: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该怎么正确签订?
法帮网律师解答: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签订: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7、不可抗力要量化。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帮网律师解析:
在主监理合同“留好口子”的前提下,一旦出现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的契机。则敢于在平等的层面上与委托人协商补充合同的细节,具体到监理合同中,主要就是监理服务期超期的补偿以及额外工作的附加费用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为规避政府出台的限制性规定,合同双方互相配合签订阴阳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并以此提交备案。此类合同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无效的监理合同,依然可以要求支付费用,但不能根据合同内容要求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因相关人员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约定清楚,防止无权人员随意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