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会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结算的相关材料。但由于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致使签证频繁的情形屡见不鲜,加之施工单位高价结算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报送建设单位的结算依据“水分”很大。那么合同无效,审计费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网友咨询:
合同无效,审计费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法帮网律师解答:
合同无效,审计费约定参照执行。在双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自由裁量。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查)费,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包括预算编审费、结算审核费、决算审计费等。
基建工程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而中介机构审查费、决算审计费属于待摊投资支出的核算范围。
法帮网律师解析:
工程项目前期审计,主要是对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及施工管理的各项内控制度进行审计。及早发现矛盾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防患于未然,为后续工程施工打下坚实基础。
1、首先审查《工程承包合同》:是否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合同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内容是否合规完整;权、责、利划分是否明确。如有分包工程,还应审查《工程分包合同》。
2、审查工程施工准备工作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先进,现场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的配置能否满足需要,指挥部的设置、定员、人员素质能否符合管理要求,达到精干高效、结构合理。
3、工程预算编制审查:是否编制了工程项目成本预算、费用预算、资金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预算定额是否合理。
4、对内控制度建立的审查:是否建立工程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工资管理、成本管理、设备材料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分包工程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各项制度是否完善、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