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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1年09月18日16:52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现就政策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必然要求,对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作了系列部署和要求。2019年以来,在天津、河北等13个省(市)和公安部、司法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了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关于“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于2020年12月30日前制定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安排,省司法厅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方案(送审稿)》,并经202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十三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0日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二、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目标是什么?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三、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是指什么?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四、《实施方案》明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全面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意见的要求,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细化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推进数据资源互联共享、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共七个方面的工作措施,编制了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草拟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增强可操作性,保障全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五、《实施方案》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有何规定?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申请人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目前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有哪些?
 
  《实施方案》中明确了《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包括公安、司法行政、医疗保障、市场监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10个系统,共46项证明事项,主要涉及户口迁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公司设立登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律师执业许可、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教师资格认定等依申请行政事项,具体情况老百姓可以登录贵州省政务服务网查询。按照国家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实施,分步推行,动态调整”的要求,省级有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废改立情况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进行调整报省司法厅审定后,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七、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避免风险?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并不意味着法定证明都不要了,而是更多要通过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事中检查、事后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告知承诺是一种便利化改革措施,但如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会给行政管理和他人利益带来风险。因此,《实施方案》特别规定了一些监管措施,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分类核查。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二是推进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一个“堵点”,《实施方案》特别强调,要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互通共享;要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建立数据上联国家、下接县(市、区、特区)、部门互通的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为实现在线核查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按照信用状况,实施精准监管。
 
  四是规定不实承诺的处理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给不诚实的人“钻空子”,申请人要对承诺负责。所以,《实施方案》规定,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这对当事人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警示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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