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
—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
通说认为,牵连犯有三个特征:
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3、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