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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该如何处理?

2021年10月13日16: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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