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物保也有人保,担保人怎么承担责任?
为确保能够借到较大笔钱,发现提供担保物的价值不够的话,就会继续提供保证人做担保。不过,这样确定保证合同后,因为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果最后债务人没及时还上钱的话,那么就有怎样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那么,担保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首先得从物的担保谁提供的确定。
实践中根据物的担保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
举个实在的例子,债务人为借钱将车子抵押了的,那么在还款期限过后还没还钱的,那么需要先将车子拍卖实现价值还款,接着再找保证人还款。
如果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追偿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并要求其先实现债务人的抵押车还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在保证合同,发现物的担保是其他人提供的话,那么债权人追偿时,即可以先找保证人还款。
所以,在实际中很多保证合同会有物保又有人保,这个时候保证人即要注意这些抵押物是谁拿的。
其实,有些债务人是先找到担保人,债权人要求继续提供担保后,才将其他财产作为拿来抵押,所以导致在债权人追偿时,债务人要求按提供担保的顺序进行,即先找保证人还款,其实这违反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样可以拒绝。
事实上,在提供物保又提供人保的,如果物保是债务人拿的,被追偿时先实现抵押物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不管怎样还款,债务人最后还是最终的还款人,即使是保证人先还的,终究也是可以找债务人追偿,所以也就没必要那么麻烦,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了的,先将该财产实现了再接着找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