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被人打,谁有责任?
一、打人者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孩子在校期间被其他的孩子打的,被打孩子的父母可以要求对方的监护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是不能免除。
二、学校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孩子被打造成此损害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未进行及时的制止,对孩子进行教育,甚至是隐瞒孩子被打事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受到学校或机构以外的人致使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孩子虽然是在学校受伤的,但是父母不能一时心急就找学校理论,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还是要先要求打人者承担责任。如果发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如学校大门未关好,导致孩子外出被他人撞伤的,被打的,此时除了可以要求撞人者打人者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