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抵押担保 >

抵押担保物是否及于利息

2021年10月18日15: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抵押担保物是否及于利息

 
 
一、抵押担保物是否及于利息
 
抵押担保的财物,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抵押权及于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所以抵押财产有利息的,一般及于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抵押物登记的登记机关确定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些抵押财产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物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3、以林木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担保期限的特点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抵押担保知识排行榜
抵押担保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