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电线杆拉线勒死人,责任谁承担?
律师点评: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我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危险作业的经营者本身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供电的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辖区内电力设施所占土地的承包户,已经尽到必要的警示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帮说法: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江某已经承包涉案土地二十多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被勒身亡,江某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因此江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相应的责任。
网友评论: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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