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之禁止交易的行为
一、短线交易禁止
1、主体:董、监、高、5%股东;
2、方式: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收益:董事会收回后,归公司(证券公司包销情形除外);
4、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股东可要求其30日内执行;否则,以自己名义起诉一一代表诉讼。
5、连带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
二、内幕交易
1、知情人:①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监高;②由于公司职务、监管职责等可以获悉的人员;③中介服务机构(保荐、承销、证交所、登记信息等)以及其他人2、内幕信息:涉及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3、行为方式:买卖证券;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三、操纵市场-任何人:主要是操纵证券价格和成交量。
1、单独或合谋,集资金优势、控股优势和信息联合或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交易。
3、在自己控制的帐户之间交易。
4、其他手段。
四、欺诈客户-证券公司以及从业人员。
五、法人证券交易之限制: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帐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帐户。
六、审计为股票等买卖股票的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