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要如何处理
案情总结
A市甲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翁某在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持刀防卫,并在该过程中将他人伤害导致死亡,属防卫过当。案发后,翁某某请人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案系婚姻家庭问题引发,被告人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较大过错,可以对翁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情简介
被害人胡某与被告人翁某系夫妻关系,但婚内胡某与杨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对翁某实施家暴。案发当晚,胡某携杨某回到自己家中,并与翁某发生口角。胡某先用拖把追打,然后又用衣架继续殴打翁某,翁某在被实施家暴的过程中,顺手拿起玻璃柜上的水果刀进行防御。在双方对打的过程中,翁某右手所持水果刀刺中胡某左胸,胡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深思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背后法意
1、本案中被害人有较大过错,不仅在婚姻持续期间与婚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对被告人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本案中充分衡量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了案件事实,对被告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但能够起到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3、《婚姻家庭法》中严格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对“小三”、“包二奶”等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一夫一妻制是现代国家文明之基础,也是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必需品,应当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