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后,原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清偿吗?
实际中,如果转让公司的话,首先就得解决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处理债务问题的时候,主要是先看债权人有什么意见,要是没什么意见的话,一般是要转让后的公司负担。具体来说,就是按照下面的规定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要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需要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就要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才可以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随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就要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转让过后,公司的债务是跟股东个人没有关系的,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而所谓的股东,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的是在公司倒闭的时候,那时候需要负担的话也得有下面的情形:
1、股东出资不实
股东没有按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没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2、股东抽逃资金
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此时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还包括很多其他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是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