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自死亡时终止,死刑未决犯,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要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可以订立遗嘱,处分财产的行为有效。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的人身自由被剥夺,除以上两项权利之外,法律对死囚的其他权利并未予以限制。
《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