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都有什么特征
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假冒伪劣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七)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6)失效、变质的;(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