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能以交强险为由拒绝赔偿吗?
对于交强险,投保人有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等,一般属于交强险的免责条款,所以有些保险人发现投保人符合免责条款的,就会选择拒绝赔偿,这将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失。但是,即使发生交强险的免责情况,保险人其实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保险人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对此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例如:自杀等碰瓷行为;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本车人员、投保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保险人可以免责外,投保人购买了交强险后,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有故意的,那么保险人需要先行垫付受害人损失,之后可以接着找有过错的投保人追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肇事者购买了三者险等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也应根据实际赔偿损失。
所以,即使投保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依然可以要求保险人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保险人拒绝的,可以先双方协商解决,发现协商解决不下的话,那么就要注意积极去法院起诉索赔。
事实上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保险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1、驾驶人还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比如还在参加驾驶证资格考试;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最后,其实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保险,虽然有相应的免责情况,但保险人不能以此为挡箭牌,受害人发现保险人不肯赔偿的,就要积极走法律途径争取权益。